继2007年四川新都宝光寺以99万元拍卖烧头炷香,把拍卖所得款捐给了贫困生之后,如今各大寺院纷纷效仿。即以佛教慈善拍卖的方法,服务于社会慈善事业。其中,除了烧头香外,还有新年祈福、零点钟声除夕夜的“撞钟权”、“撞钟券”、吉祥开光号码等等,形式多样,不一而足。虽然,这些慈善拍卖而获得的许多善款,基本上都以捐赠的形式捐给了需要的机构或人群,然而,佛学界、文化界对此现象所展开的各种争论或讨论,涉及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佛教的发展路径及其特征等重大问题。
一、关于争论 关于佛教慈善义卖的问题,很犯踌躇,颇有不易讨论之感。 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很容易出现两种彼此对立的观点及其倾向,如同辩论赛事中的正方与反方。 着重于宗教神圣性方面的论点,无疑会从佛教的神圣性出发,对此予以批评。认为这些慈善拍卖的行为多少会影响了寺庙的清净和庄严,有损出家人的法相尊严。佛教的慈善事业必定要做,但不是依靠这样的慈善拍卖方法,而应当依据佛教的神圣性和公信力。 其次,最有可能的观点,就是对近年来泊自美国的宗教市场论的误解,以为宗教就是一个市场,只有把根据宗教信徒的要求把宗教事业做出了宗教产品,宗教就能够发展,就能够构成彼此之间的良性竞争。因此,佛教寺庙从事慈善拍卖等等宗教营销活动,无疑会大大增强佛教的社会影响力。这是把宗教市场论视为宗教市场的经营方法了。 道坚法师文章的题目是,《发展稳定寺院经济,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其主要观点:佛教经济是以寺院经济为基础,是支撑三宝事业的命脉。现在中国佛教寺院的经济收入,主要在农业、旅游业、宗教产业三种类型,目前最多的是第一类,生活在广大边远地区或农村地区的寺院,主要是以农业为依托的原始经济模式,勉强维持温饱水平,对社会所发挥的宗教功能也极其有限;在旅游业发达地区,如四大名山等地,是以旅游业为主的经济模式,即出家人以发展旅游业如寺院门票(大多数寺院门票可能不一定是佛教寺院收取的)、开办旅游相关产业,所获得的利润用于寺院的建设,国家文物的保护,寺院日常开支或兴办佛学院等;第三类是城市化佛教,多以宗教产业维持生计,如兴办素食,开佛教用品及佛教书籍商店,经营香火纸烛,宗教法事,宗教捐赠等,苦苦经营,以养寺安僧,或弘法济世。这些寺院经济模式最大的特色是不稳定性,容易受到市场影响,一旦遭遇特殊情况,寺院没有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只有破产一途。如何发展稳定的寺院经济,推动佛教事业的发展,就成了当今寺院方丈们最重要的课题。
二、关于“功德” 事关此类问题的讨论或争论,我以为涉及到佛教界、学术界、社会议论与此相关的一对主要概念
的理解和认识。这一对主要概念,就是“功德”与“慈善”。对它们的理解与认识,将是左右人们讨论、争论佛教慈善拍卖现象这一类现象的关键。 关于“功德”概念,功指善行,德乃善心;意指功能福德,亦谓行善所获之果报。功者福利之功能,此功能为善行之德,故曰德。又,德者得也,修功有所得,故曰功德。几乎所有与佛教相关的事体,无不与此紧密关联。信佛、念佛、做善事、供养三宝、世人拜佛诵经布施供养等,几乎都可视为“做功德”。
三、关于“慈善” 关于“慈善”的概念,中国人古已有之。博爱为慈,乐举为善,以慈行善。 在中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慈”是“爱”的意思。孔颖达疏《左传》有云:“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物业”;又曰:“慈为爱之深也”。许慎的《说文解字》中也有解释道:“慈,爱也”;亦谓“上爱下曰慈”。又如《北史.崔光传》中所讲:“光宽和慈善。不忤于物,进退沉浮,自得而已”云云。《中国大百科全书》关于“慈善事业”条目是:“从同情、怜悯或宗教信仰出发对贫弱者以金钱或物品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实际援助的社会事业;…其目的是为了做好事求善报;慈善者通常把慈善事业看作是一种施舍。” 自两汉之际佛教传入中国,“慈善”二字便与佛教结下不解之缘。中国的慈善事业,同样有着自己悠久的传统,并且多与佛教相关。汉唐寺院济贫、赈灾、医疗、戒残杀;宋代养老扶幼事业的勃兴;元代医疗救助的兴起;明清民间慈善群体,在中国慈善史上首屈一指。
四、“功德”与“慈善”的互动关系 功德是佛教信仰的要求;慈善是公共事业和公共爱心。功德能够与慈善整合,既有内在的关联,亦有彼此的分别,但总的来说,却不能简单地混同为一件事情。功德业报的功德信仰方法,我以为主要是以佛教信徒为对象而言的。对于建立佛教信徒的功德信仰来说,无论做的是教内还是教外的慈善事业,那是无法采用经济运作方法的,更不能使用市场营销的方法。那样的话,这些事业尽管也具有信仰和慈善的考量藏在背后,最终也难免建
构了一种“买卖式的信仰”、营销式的慈善服务。 与此相异,慈善事业则是社会共同的公益事业,是一种不能局限于佛教信仰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果采用市场方法或营销方法,我以为是无伤大雅的。关键是不能把挣来的钱胡乱开销了,而只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公共慈善事业。 一种信仰,两种境界,当然就是两种结果。教内人士谈功德,行善积德,本是信徒的分内事;教外服务则求其公共效益。因为,慈善事业乃是一门共同的公共的普遍的事业,它们受益的对象,并不局限于佛教信徒。 慈善事业既是经济事业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调节贫富差别的平衡器。当代社会一般具有三次分配。通过市场实现的,是人们收入的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实行的则是收入的第二次分配;在习惯、道德、宗教信仰的影响下,个人出于自愿将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社会,乃是其中的第三次分配。公益慈善事业,实际上就属于这第三种分配。如果把佛教的慈善行动局限于慈善拍卖方法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就会忽略了第三种分配所包涵的社会意义与社会功能了。 因此,慈善是功德,却不局限于功德;功德是慈善,但要求普遍的慈善。在中国社会目前尚无公益慈善基金组织,佛教界大多局限于僧团、寺庙而无教团组织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基金的前提下,佛教界的慈善拍卖行动,本无厚非之处,只是出于宗教慈善、公共事业的更高要求,其中还有值得思考的地方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