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拥有自己系统的伦理道德学说。佛教的道德是在佛教的创立与传播、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备起来的。佛教道德附属于整个佛教教义体系,是为谐调教团内部僧人之间、僧俗信徒之间以及佛教教团与国家、社会民众的关系的伦理观念、道德意志、道德标准与规范、道德行为的总和。佛教道德虽然广泛地体现在大小乘佛教的教义、理论当中,但比较集中地体现佛教道德的是佛教戒律。
一、佛教戒律与道德
戒,梵文Sila的意译,音译为尸罗,意为惯行,转为行为、习惯。虽然“戒通善恶”,但在一般的情况下,多从善的意义对“戒”进行解释,所以在有场合也译道德、性善、虔敬等。《大智度论》卷十三记载:“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罗。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罗。”
释迦牟尼创立佛教之后,随着弟子和信徒的不断增加,为了协调教团内部僧众之间、僧俗信徒之间的关系,以及协调教团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关系,并且为了适应传教的需要,除从教义方面提出引导弟子和信徒修行的目标、理论和理念外,还针对教团内部发生的问题陆续制定了许多制约他们行为的规矩、规范和禁条,佛教称之为禁戒、戒条或学处,用以防非止恶。在释迦牟尼去世之后,佛教在传播发展过程中对戒律又有所发展,然而任何戒条仍然是以佛的名义制定的。根据僧(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俗(男居士、女居士)信徒不同的情况,制定有五戒、八戒、十戒和具足戒等。这些戒规除散见于诸部《阿含经》之外,在部派佛教时期编集成书的所谓小乘戒律《摩诃僧祇律》、《四分律》、《十诵律》、《五分律》等书之中,系统地记载了从原始佛教以来不断增补形成的佛教戒律,虽然戒律来自不同部派的传承,戒条多寡也不一样,然而它们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在公元前后大乘佛教产生之后,又相继产生了大乘戒律,相关经典中著名的有《梵网经》、《瑜伽师地论·菩萨戒品》等,在一般情况下与前述小乘戒律是相辅并行的。
从佛教戒律的内容可以看出,佛教制定戒律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从当时社会通行的道德乃至法律条规中选择适用于自己的内容,使之成为佛教的戒条,例如僧俗信徒共同的戒条“不杀生”中包含的“不杀人”的内容和“不偷盗”,实际是取自任何国家法律中都有的条款;而“不妄语”(不说谎话)及在家信徒的“不邪淫”(不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等戒条,实际是取自社会公德的行为规范。佛教将这类戒规称之为“性戒”,亦称“性重戒”,意为对重罪的禁戒。
另一种情况是佛教为了贯彻自己的教义主张,维护教团正常的存在和发展,从佛教教义中引伸制定出一些戒条,例如五戒中的不饮酒,八戒、十戒中都有的不涂饰香鬘,不睡不坐高广大床、不观看歌舞、不非时(过正午)食,十戒中的不畜金银宝戒,以及比丘、比丘尼具足戒、大乘戒中的大量限制衣物过量,禁止语言和行为不检点等的戒条,都是为了贯彻佛教的“少欲知足”,断除贪爱等欲望和清净修行的教义,以利于引导教徒达到摆脱生死烦恼的目的而制定的。这些禁戒与前述“性戒”相对,被称为“遮戒”,也称“息世讥嫌戒”,是对轻罪的戒条,为的是防止世人的讥讽批评。
宋代元照《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上一上说:
性戒原有,无论大圣(按,指释迦牟尼佛)制与不制,无非结业三途(按,意为犯此重戒者死后将轮回于地狱、饿鬼、畜生);遮戒不尔,佛出方制。
大意是说,佛教的性戒即重戒,本来社会上已有类似的法律禁条,并不是释迦牟尼佛出来之后才制定的,但按照佛教的说法,违犯这些禁条便造下重的罪业,死后将遭到极坏的报应,轮回到地狱,或生为饿鬼、畜生;然而,佛教中的轻戒是在佛出世后才陆续制定的。《大涅槃经》卷十一以不杀、不盗、不淫、不妄语称之为“四性重戒”,而把用“轻称小斗”做骗人的贩卖,营田经商,畜财养仆等称为“息世讥嫌戒”。
当然也有这种情况:佛教对社会上已有的道德规范或某些法规中的条款加发改造,扩大它的内涵,使之成为佛教的戒条,例如比丘具足戒中的“不妄语”戒(大妄语戒),禁止自我吹嘘已经得悟,已成阿罗汉,已得神通等等;将“不邪淫”扩展为“不淫”,禁止与任何女人发生性的关系;将“不杀生”扩展为不杀一切有生命的东西,如果是杀人,其含义包括“若自杀,若教杀,若遣使杀”等一切促成杀的行为在内。
然而应当指出,佛教戒律虽与社会道德有密切的关系,它的一些重要的戒条是以社会道德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它除了有与普通社会道德相似的地方外,尚有不同于普通社会道德的地方。
社会道德主要靠经过长期的文化、习俗传统的积淀与熏陶形成的社会风尚、舆论和个人的道德意志、道德情操来加以维护。用于评价社会道德观念、行为的概念有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忠与奸、孝与不孝等等。若有人具有较高的道德情操,出色地做出符合道德的事情,便受到社会舆论的褒扬,个人也会获得道义上的欣慰与满足;反之,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个人也会感到内疚,自我谴责。既然佛教戒律比较集中地体现了佛教的伦理道德,当然也可以运用带有佛教特色的道德概念对它进行评价,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戒规的尊严,促使佛教信徒主动遵守戒条和道德规范的作用。这些概念有:善与恶、净与染、道与非道、正与邪、持戒与破戒等。然而佛教戒律不同于社会道德,主要区别在于:一、佛教戒条不全是道德观念和规范,例如僧尼具足戒中有大量是关于日常生活和行为的具体规定,如“僧残”罪中的不许在不适当的地方建造房屋,在“舍堕”罪中的对个人持有衣物数量的具体规定,在“众学法”中的对日常生活规则和礼仪的规定等等,虽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道德精神,但它们本身并不属于道德的范畴;二、佛教戒律不仅仅借助僧众和社会舆论、个人道德自觉和内心谴责来加以维护,而在维持过程中具有特定的强制性,例如违犯淫、盗、杀、妄语四重罪(四波罗夷),将被驱逐出僧团;违犯“僧残”等罪,将按规定程序进行忏悔,达到要求才有可能继续被留在僧团内;这与社会道德一般通过家庭规矩、社会团体纪律等进行批评,并唤起个人忏悔和自我谴责有所不同;三、佛教戒律整体上从属于佛教教义体系,与佛教特有的善恶因果报应说教、修行解脱理论密切结合。
二、五戒、十善及其现代诠释
在佛教的戒律中最具有道德色彩的是五戒和作为佛教道德观念的十善。从二者关系来说,十善不仅大致包含了五戒的内容,而且应当说它也是五戒的基础,具有比五戒更深广的内涵。在《阿含经》等很多佛经中都有关于十善的说明,特别是隋瞿昙法智译《业报差别经》、唐实叉难陀译《十善业道经》有比较集中的论述。关于五戒与十善的关系。
十善中的三意善业――不贪欲、不嗔恚、不邪见,是对治佛教所说的造成人生轮回生死的根本烦恼――贪、嗔、痴的,应当说既是佛教所追求的精神目标,也是佛教道德的总观念,是一切戒律得以制定的总出发点。这三点自然体现在一切戒条和五戒之中。其三身善业与五戒的前三戒全同。十善的四口善业――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是从不同的角度禁止用语言表达欺骗人、伤害人、扰乱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的内容的。五戒中虽只有“不妄语”,但其内容是可以涵盖其它三口业的。至于五戒中的不饮酒,严格说来不属于道德的规范,是佛教关于禁止饮酒的规定。因为饮酒能够使人精神麻醉,失去自我约制,做出违犯戒律,违背道德的行为,所以也要严加禁止。
五戒虽是为佛教在家信徒制定的,但实际也包含在出家比丘、比丘尼的具足戒中,也包含在大乘戒的“十重戒”之中。因此可以说五戒是一切佛教信徒的戒条,也是他们用以指导自己行为的道德规范。在佛教中国化的过程中,佛教学者将五戒比附于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正是看到它们内涵中所具有的道德意义。他们有意将佛教的五戒、十善与儒家的伦理会通和融合,从而扩大了传统的五戒与十善的内涵,这有利于佛教向社会各阶层传播,扩大佛教对民众的影响。
在当今世界,人类社会面临种种问题。然而在高度发展工农业和科技的同时必须提高人们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素质的问题,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共识。在这里我只是想说,应当发挥宗教在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情操中的作用。宗教具有历史悠久的为信徒熟悉的道德说教,完全可以适应时代的特点对这些道德作出新的解释,以便于为现代人接受,推进人类文明健康发展。
佛教道德如何适应现代社会,为现代社会做出新的贡献?我想不妨从五戒、十善的阐释和现代诠释开始,然后向信徒、社会广大民众宣传和普及。例如:五戒的不杀生,不仅包含不杀人的意义,也要爱护动物,并且提倡仁慈之心,做到尊重生命,爱护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民众,反对民族歧视和迫害,制止战争,维护和平;不偷盗,不仅意味着不偷盗别人的东西,也不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别人的财物,并且反对强国以不公正的贸易乃至其它强制手段掠夺贫弱国家的财富,致力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的新秩序;不邪淫,不只是禁止个人发生非正当的两性关系,也应当制止各种危害妇女、儿童和青年的色情买卖的丑恶现象;不妄语,不仅包含个人之间不说谎话,不进行欺骗,提倡人际之间的诚信关系,而且也应反对国际间制造谎言,以讹诈和恐吓的手段达到政治企图的做法;不饮酒,对于一般人是提倡适量饮酒,并且提倡节制吸烟,还要制止危害公众卫生健康的污染、公害和贩毒吸毒的现象。至于十善中的不贪、不嗔、不邪见,包含方面广泛,可以与现代社会的提倡的“公正无私”、“服务于社会大众”、“宽容”、“谦和”、“追求与坚持真理”等加以会通,在不同场合广加宣传和提倡,对于建设现代社会的道德文明是十分有利的。
关于佛教适应现代社会的问题,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我想,上述对于佛教道德的重新认识和适应新的世界和社会环境加以诠释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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